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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4 16:31:31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 2、必须提供盖章证明。 3、按照省厅规定全省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完成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