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财议字〔2020〕第3号
市民政局:
王增典代表提出的“关于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问题是我市及全省普遍存在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2020年4月3日,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河北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2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包含《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实施细则》《社区工作者基本薪酬标准表》,对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有了明确的规定和保障。
《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部分市辖区和雄安新区试点实施,2021年1月1日起,在全省推开。《管理办法》在规范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明确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社区工作者员额配置标准及配备方式和资格条件的基础上,第七条明确规定: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按照《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实施细则》确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省财政直管县由本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对此,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将积极配合当地组织部门按文件要求安排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