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按照财政部《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0〕57号)、《河北省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预〔2020〕44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抗疫特别国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预〔2020〕49号),根据你县(区)申报情况,经审核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你县(区)抗疫特别国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额度予以下达,请务于7月30日前批复到项目具体执行单位,并将抗疫特别国债项目全部录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同时,各县(区)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项目具体执行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备项目,及时填报实际开工时间、特别国债资金到位、完成和支付情况等信息,做好项目调度工作。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一是加强项目管理,严格落实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程序,做好要素保障,落实配套文件,加快项目实施,尽快形成有效投资;二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严禁截留挪用,强化绩效管理,确保达到预期目标;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密切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进度检查,确保有序高效推进;四是要加强资金监督,建立资金台账,确保账务清晰、流向明确、全程留痕,同时要严肃财经纪律,对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程序严肃处理。
附件: 21号附件.xls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