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今年4月底,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包括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在内的五项医疗卫生领域补助资金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落实《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具体内容
起草的《河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六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本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部分资金分配与使用。一是明确分配使用原则。补助资金按照“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统筹安排,支持重点”、“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原则分配与管理,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二是补助内容和分配方式。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及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五个方面。
第三部分资金拨付和管理。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批复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部分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定本地区年度绩效目标指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市县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六部分附则。本细则自2022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规〔2018〕1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冀财社【2022】114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办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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