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政策解读 > 内容

《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0 08:52     来源:唐山市财政局
【字体: 】     打印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提升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质效,推动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正式印发实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专项资金包括三个使用方向:创业担保贷款奖补、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为全面落实财政部新政策,制定了《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主要变化情况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是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的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借款人资格审核、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贴息。该政策的支持对象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本次主要变化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此外,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是放宽了小微企业贷款申请条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由15%降为10%,超过100人的企业由8%降为5%。 

  三是拓宽了贷款担保渠道,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四是调整了财政贴息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原来的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贴息,调整为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 

  三、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主要变化情况 

  中央财政安排示范区奖补资金,对我省按绩效档次给予奖补,第一档获奖补资金10000万元,第二档获奖补资金7500万元,第三档获奖补资金5000万元。按照《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评选办法》(冀财金〔2024〕4号),采取初选、终选相结合的方式,从申请地区中评选3个示范区作为备选,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确定。本次主要对绩效考核指标进行了调整: 

  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5个增量绩效考核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5个存量绩效考核指标,其中增量指标占比70%、存量指标占比30%。 

  四、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主要变化情况 

  本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政策,主要侧重于引导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主要变化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增加支持对象,在原政策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支持对象的基础上,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纳入支持范围,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是享受政策不再限定期限,取消了金融机构开业4年内享受补贴的年限限制。 

  三是调整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范围,由“所有类型贷款”调整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确保普惠金融政策精准滴灌。 

  四是调整了奖补政策比例,现调整为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给予一定奖补。 


政策文件: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