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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8 09:40     来源: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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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主要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和监督检查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我省代理机构管理机制不太健全,代理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加之部分环节监管没有完全到位,一些突出问题依旧存在,主要表现在:有的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不高,采购文件编制粗制滥造;有的代理机构职业道德差,代理服务不专业;有的执业行为不规范,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指向性、排他性条款,投标供应商反响强烈,投诉举报呈上升态势。 

  为进一步加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内容。第1—3条,主要阐明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办法适用范围。第4—6条,明确登记进入代理机构名单的基本要求、信息变更、注销的处理方式。第7—17条,明确代理机构从业条件、代理机构选择、代理费用收取、采购文件保存等。第18—19条,明确代理机构履职评价内容、结果运用等。第20—25条,明确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组织方式、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代理机构业务培训、受到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对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处理要求、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理等。第26—27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起始实施时间。 

  三、主要创新点 

  为有效引导代理机构逐步走上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实现行业发展良性循环,第18—19条对代理机构行为评价及结果运用专门作出规定,第23条强调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培训,鼓励代理机构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或参加第三方提供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水平,第6条明确了代理机构注销流程,建全了代理机构退出机制。 


政策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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