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财库〔2025〕7号)有关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河北省分行修订印发了《河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库〔2025〕12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修订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三十三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商业银行参与范围,具体修订调整内容如下: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石家庄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修订为 “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有效期及解释权归属
《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库〔2022〕4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河北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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