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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农牧局关于清算2016年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洁净型煤推广补助资金的通知(唐财资环〔2017〕10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1:02     来源: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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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农牧局:
根据全市2016年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洁净型煤推广任务完成情况,经市农牧部门核定,现将清算2016年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洁净型煤推广补助资金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批准的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计划,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补助资金范围,包括农村高效清洁炉具推广、煤改太阳能、煤改电、推广秸秆压块、建设100立方米小型沼气工程等。
根据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任务完成情况和相关补助标准,现下达(拨付)部分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万元(见附件1),用于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补助,并收回部分县(市、区)预拨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万元(见附件1),其余县(市、区)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补助资金从预拨的2016年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列支。本次下达(收回)资金非省财政直管县通过市县财政结算办理,省财政直管县通过实拨方式办理。此项资金2017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经济分类科目:39999“其他支出”。
二、根据农村区域洁净型煤推广完成数量和市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590元/吨,现拨付部分县(市、区)2016年天津市对口支持的洁净型煤推广补助资金  万元(见附件2),此项资金通过实拨方式拨付。其余县(市、区)农村区域洁净型煤推广补助资金从预拨的2016年天津市对口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列支。
请你县(市)区切实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使用责任,规范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详情请见附件!

唐资10号2016年农村清洁能源和洁净型煤推广任务完成表.xls

   
 

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农牧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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