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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指引汇编

发布时间:2020-06-01 09:16     来源: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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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指引汇编

(第三版)




唐山市财政局
2020年26日


(具体措施截至4月30日)


一、支持防护救治 1
1.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
【享受主体】 1
【优惠内容】 1
【享受期限】 1
【享受方式】 1
【政策依据】 2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享受主体】 2
【优惠内容】 2
【享受期限】 3
【享受方式】 3
【政策依据】 3
二、支持物资供应 3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
【享受主体】 3
【优惠内容】 3
【享受期限】 4
【享受方式】 4
【办理材料】 4
【政策依据】 4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4
【享受主体】 4
【优惠内容】 4
【享受期限】 5
【享受方式】 5
【留存资料】 5
【政策依据】 6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
【享受主体】 6
【优惠内容】 6
【享受期限】 6
【享受方式】 6
【留存资料】 7
【政策依据】 7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8
【享受主体】 8
【优惠内容】 8
【享受期限】 8
【享受方式】 8
【留存资料】 8
【政策依据】 9
三、鼓励公益捐赠 9
7.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
【享受主体】 9
【优惠内容】 10
【享受期限】 10
【享受方式】 10
【政策依据】 10
8.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1
【享受主体】 11
【优惠内容】 11
【享受期限】 12
【享受方式】 12
9.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
【享受主体】 14
【优惠内容】 14
【享受期限】 14
【享受方式】 15
【政策依据】 15
10.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5
【享受主体】 15
【优惠内容】 15
【享受期限】 16
【享受方式】 16
【政策依据】 18
1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8
【享受主体】 18
【优惠内容】 18
【享受期限】 19
【享受方式】 19
【留存资料】 20
【政策依据】 20
四、支持复工复产 20
12.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20
【享受主体】 20
【优惠内容】 20
【享受期限】 21
【享受方式】 21
【留存资料】 21
【政策依据】 21
1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2
【享受主体】 22
【优惠内容】 22
【享受期限】 22
【享受方式】 22
【提供资料】 23
【政策依据】 23
14.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或按0.5%预征个人所得税 23
【享受主体】 23
【优惠内容】 23
【享受期限】 23
【享受方式】 24
【政策依据】 24
15.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 24
【享受主体】 24
【优惠内容】 24
【享受期限】 24
【享受方式】 24
【政策依据】 24
16.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25
【享受主体】 25
【措施内容】 25
【享受方式】 25
【提供资料】 25
【政策依据】 26
17.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6
【享受主体】 26
【享受期限】 26
【参保单位划型】 26
【享受方式】 27
【减免和退费流程】 27
【政策依据】 28
18.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29
【享受主体】 29
【享受期限】 29
【优惠内容】 29
【政策依据】 29
19. 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申请延期纳税申报 30
【享受主体】 30
【措施内容】 30
【享受方式】 30
【提供资料】 31
【办理流程】 31
【政策依据】 32
20. 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32
【享受主体】 32
【措施内容】 32
【享受方式】 32
【提供资料】 33
【政策依据】 34
21. 落实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政策,根据疫情影响合理调整定额 34
【享受主体】 34
【措施内容】 34
【政策依据】 35
2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 35
【享受主体】 35
【措施内容】 35
【享受方式】 35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同时符合以下两点:1.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2.按照政府标准取得(各级政府)。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注:1.防疫工作者:包括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警察等;2.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的资金来源:财税2020年第10号公告没有规定资金来源必须是财政性资金,只要是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都可以适用。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各级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取得的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具体口径:
(1)来源:单位发放;
(2)用途: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3)实物: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注:不包括现金;只要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实物,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办理材料】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留存资料】
纳税人按8号、9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留存资料】
纳税人按8号、9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季度申报时,填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行;年度申报时,填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
【留存资料】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7.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8.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口径:
(1)接受捐赠的部门:①公益性社会组织;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个人通过企业进行的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2)捐赠用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3)捐赠形式:现金或物品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1)捐赠价格的确定:按照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现金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捐赠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其中,市场价格将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捐赠相关制度规定的办法评估,并经捐赠人确认同意后确定。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购买口罩、防护服的时间与实际捐赠时间很接近,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市场价格。
(2)凭借公益捐赠票据扣除:①员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防疫捐赠的。公司需要其员工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办理扣除,其中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对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情况,公司可暂以其员工的微信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捐赠证书等捐赠转账记录的复印件(手机截图)办理扣除,同时注意告知其员工需在捐赠的90日内及时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②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捐赠的,公司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开具的汇总票据以及员工明细单办理扣除;③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3)扣除方法:
①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政策,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具体为:扣缴义务人通过纸质申报表办理扣缴申报的,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本期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并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如实填写纳税人的捐赠信息和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客户端办理扣缴申报的,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为例,在【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的“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本期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在计算税款后,在【附表填写界面】选择《准予扣除的捐赠附表》,如实填写纳税人的捐赠信息和扣除信息。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③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④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⑥纳税人的捐赠可以在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以及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捐赠的,可以选择当年的以后月份扣除。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的,则不可以选择到以后的月份扣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直依次结转至以后月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直至汇算清缴扣除。汇算清缴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9.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口径:
(1)接受捐赠的部门: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科研机构等)。
(2)捐赠用途: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3)捐赠形式:物品(不包括现金)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1)捐赠物品价格的确定:按照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其中,市场价格将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捐赠相关制度规定的办法评估,并经捐赠人确认同意后确定。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购买口罩、防护服的时间与实际捐赠时间很接近,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市场价格。
(2)凭借捐赠接收函扣除:①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②如果医院接收函未写明金额,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物资时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③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为五年。
(3)扣除方法:
①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政策,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具体为:扣缴义务人通过纸质申报表办理扣缴申报的,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本期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并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如实填写纳税人的捐赠信息和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客户端办理扣缴申报的,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为例,在【收入及减除填写界面】的“本期其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填写本期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在计算税款后,在【附表填写界面】选择《准予扣除的捐赠附表》,如实填写纳税人的捐赠信息和扣除信息。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③在分类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④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⑥纳税人的捐赠可以在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以及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捐赠的,可以选择当年的以后月份扣除。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的,则不可以选择到以后的月份扣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直依次结转至以后月份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直至汇算清缴扣除。汇算清缴仍然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1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规定渠道无偿捐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申报表》中“本期减免税(费)额”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留存资料】
纳税人按8号、9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3 月1 日至2020年12 月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0 年3 月1 日至2020年12 月31 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期限】
2020 年3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享受方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 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 栏=第7 栏÷(1+征收率)。
【留存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5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5 号)
1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享受期限】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享受方式】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提供资料】
1.《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4.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或按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其他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原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期限】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享受方式】
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15.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
【享受主体】
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付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税务总局经商财政部,决定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享受期限】
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享受方式】
延长申报期限。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
16.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措施内容】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市、区)税务机关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享受方式】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困难减免税的,可在当年申请。应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期结束后,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达到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20%(含)或总资产的20%(含)。
【提供资料】
缴税困难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及有关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涉税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受灾、受损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7.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参保人员(含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财政出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参保人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
【享受期限】
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
【参保单位划型】
省统一组织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进行划型。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划型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险种分别对参保单位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通过委托代理形式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义统一参保的用人单位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代理参保的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代理单位名称、类型、划型结果及其参保职工等信息,并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参保的单位申请直接在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要及时做好参保工作。
劳务派遣机构对派遣人员按照用工单位进行分户管理,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用工单位名称、类型、划型结果及其派遣人员等信息,并附劳务派遣机构告知承诺书。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务派遣机构报送情况,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劳务派遣人员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照用工单位性质确定适用的减免政策。
【享受方式】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超过缓缴期限缴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减免和退费流程】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参保单位仍按月全额申报并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费额传递税务部门时按划型标识自动计算减免费额,税务部门依据减免后的应缴费额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社保经办机构、省税务局统一调整信息系统。除批准缓缴参保单位外,未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完成申报缴费,过期补缴减免政策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相应减免政策。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完成二级分户管理单位划型登记的,可自2月份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申报未缴费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撤回已传递税务部门应缴信息,按照减免政策核定应缴费额后重新传递税务部门。参保单位不需再次申报,可直接到税务部门缴费。2020年2月已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单位缴费部分减免金额,对中小微企业批量发起退款,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依据参保单位申请,可冲抵以后月份缴费,也可退回。
【政策依据】
(1)《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冀人社字〔2020〕58号)
18.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
【享受期限】
2020 年2月至6月。
【优惠内容】
2020 年2月至6月,对我市参保企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7月起恢复正常征收。
2020年2月已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应缴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做批量退费处理,退费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有关退费流程的规定执行。
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期暂延长至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月底。参保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代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可按月,也可延长到疫情防控期结束的次月一次性办理缴费相关业务,征缴期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唐医保字〔2020〕9 号)
(2)《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唐医保字〔2020〕12 号)
19. 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申请延期纳税申报
【享受主体】
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措施内容】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属地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享受方式】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县级税务机关第一税务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延期申报核准”项目。
3、填写表单,系统带出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延期申报核准表,纳税人勾选需要延期申报的内容,填写完后点击“下一步”;上传附件资料,不需要附报资料的,点击“下一步”;预览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填写的表单信息,可以“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可在“已办事项”中查询受理情况。
办税服务厅办理流程:
将相关资料组织齐全、确认无误后,由县区局办税服务厅一窗通办岗受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0. 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享受主体】
确有特殊困难,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措施内容】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可以依法依规向河北省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享受方式】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附件,同时通过邮寄方式向河北省税务局(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收件人:纳税服务处)寄送纸质申请资料,表格下载及填写说明请登录yqjnsk@163.com邮箱,密码88625015。省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准,依据审查结果,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给纳税人。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会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
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系统后选择“我要办税”——点击“税务行政许可”。
2、点击“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项目—选中“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选项。
3、填写表单,系统带出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延期缴纳税款核准表,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单,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上报附件资料,不需要附报资料的,点击“下一步”;预览提交,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填写的表单信息,可以“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可在“已办事项”中查询受理情况。
邮寄办理流程:
将以上资料组织齐全、确认无误后邮寄到省税务局,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收件人:纳税服务处,电话:0311-88625015。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1. 落实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政策,根据疫情影响合理调整定额
【享受主体】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措施内容】
1、结合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情况合理调整其疫情期间的经营额和执行期限,对核定无税的双定户如受疫情影响也需根据其受影响程度调整定额。
2、在疫情期间有些行业收入是增加的,对这些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此次不得上调定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征管职能作用的通知》(冀税征科便函〔2020〕5号)
2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
【享受主体】
全市出口退(免)税企业。
【措施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
【享受方式】
出口企业通过河北省“互联网+便捷退税”工作平台、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市所有已备案出口企业,电子信息资料齐全、审核无疑点的,加快出口退税受理审核速度,及时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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