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非税稽〔2020〕3号
唐山市非税收入中心
关于对唐山市公安局及直属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8-2019年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
稽查报告
按照我局今年稽查工作安排,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唐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办法》(唐政发〔2017〕14号)等文件,自2020年9月10日起,采用调账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对唐山市公安局和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2018、2019两个年度非税收入管理及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稽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唐山市公安局:市政府下辖的行政主管部门,2018年全年实现非税收入20896642.10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入收入2103940.18元(包括居民身份证工本费262624.18元、公民出入境证件费931960.00元、保安员资格考试费100020.00元、外国人签证费809336.00元);公安罚没收入16048190.00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414000.00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784600.00;利息收入391091.92元;其他缴入国库的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154820.00元。
2019年全年实现非税收入24314326.40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入1903473.40元(包括外国人签证费973328.00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166525.40元、公民出入境证件费556710.00元、保安员资格考试费206910.00元);公安罚没收入21473953.00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608100.00元;教育收费328800.00元。
2. 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隶属于唐山市公安局,2018年全年实现非税收入371647041.93元,其中:公安罚没收入370899739.45元;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84519.00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35310.00元;利息收入27473.48元。
2019年全年实现非税收入357708617.42元,其中:公安罚没收入356720481.18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334535.00元;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78177.00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210165.00元;利息收入365259.24元。
二、总体评价
从检查情况看,该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18、2019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唐山市公安局和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规范。但也存在应缴未缴、缓征缓缴非税收入等问题,票据使用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缓征缓缴非税收入
1.公安局2017年11月收车辆处置款1780600.00元(实际拍卖价款1880000.00元,付评估费5400.00元,付拍卖交易费94000.00元),实际于2018年5月上缴,缓缴收入六个月。
2.公安局2018年12月安康医院处置固定资产收入20720.00元,当年未上缴,于2019年1月上缴。
3.公安局于2019年8月和11月给省公安厅开具“司晋督”培训班培训费非税收入发票两张共计968520.00元,其中2019年8月培训费353450.00元,2019年11月培训费615070.00元,两次培训扣除伙食费707220.00元,应取得收入261300.00元,当年未收取培训费,实际于2020年2月收取,2020年12月上缴财政。
4.交警支队2018年银行基本户利息39195.54元当年未上缴,于2019年1月上缴财政。2018年基建户利息240546.47元于2019年10月上缴,缓缴收入十个月。
5.交警支队2018年11月收事故赔偿款78177.00元当年未上缴,于2019年1月上缴财政。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 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之规定 。
处理建议: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取得非税收入后,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不得拖延、少缴。
(二)应缴未缴非税收入
公安局截止2019年12月应缴以前年度公房租金58840.39元未上缴财政。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规定。 。
处理建议: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唐山市公安局应缴未缴公房租金收入58840.39元,于12月31日前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
1.公安局取得的分局交来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设备残值)收到款项后开具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未按规定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交警支队取得的固定资产处置收入、设施大队和指挥中心交上来事故赔偿款、付款单位为唐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的车辆拍卖款,收到款项后开具了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未按规定开具收入票据。
3. 交警支队开具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个别发票付款单位填写不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2011〕第8号)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规定。
处理建议:严格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项目、金额填列齐全、完整。
四、其他问题
除以上非税管理问题外,检查中还发现公安局和交警支队还存在以下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结余采购款未及时上缴
公安局2003年底采购中心结余6459.00元,截止2019年底未上缴财政。
(二)往来款清理不及时,长期挂账
交警支队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部分孙海舰(人已去世)个人借款17634.00元2018年-2019年挂账,未及时处理。
请将具体整改结果于20个工作日内报市非税收入中心稽查处。
唐山市非税收入中心
2020年12月8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2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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