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按照我局今年稽查工作安排,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唐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办法》(唐政发〔2017〕14号)等文件,自2021年5月11日起,采用调账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2019、2020两个年度非税收入管理及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稽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全年实现非税收入309227097.61元,其中:诉讼费、执行费274231132.61元(按照诉讼费、执行费省市二八分成的规定,市本级非税收入应为219384906.09元,补缴2006年至2016年应缴未缴省级财政诉讼费、执行费26094979.74元,2019年实际市本级留存193289926.35元,上缴省级财政非税收入80941206.26元),法院罚没收入29227102.94元,其他利息收入5768862.06元。
2020年全年实现非税收入509406385.80元,其中:诉讼费、执行费457550959.21元(按照诉讼费、执行费省市二八分成的规定,市本级366040767.37元,省级91510191.84元),法院罚没收入46906956.19元,其他利息收入4948470.40元。
二、总体评价
从检查情况看,市中院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19、2020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其在执行收缴分离制度、执行款管理方面尚需进一步加强。
三、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缓缴非税收入
1.市中院2019年农行利息收入237885.60元,于2020年1月7日上缴。
2.市中院2017年7月13日收到罚没款60万美金存放在执行款账户,于2020年6月22日上缴。
3.缓缴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78046900.31元:
(1)2019年期初诉讼费结存397246909.19元,当年预收188869081.03元,退还90427870.02元,上缴财政231141868.25元,期末结存264546251.95元未上缴财政。
(2)2020年期初诉讼费结存264546251.95元,当年预收208000340.71元,退还70753780.50元,会同以前年度共上缴财政401518552.44元,期末结存274259.72元于2021年2月4日上缴。
(3)2019年期初执行费结存19854694.38元,当年收取36730790.80元,退还269832.18元,会同以前年度共上缴财政43089264.36元,期末结存13226388.64元于2020年1月7日上缴。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之规定 。
处理建议: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取得非税收入后,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不得拖延、少缴。
二、其他问题
1.未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以现金方式直接收取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涉及金额345194.50元,其中:2019年314151.50元,2020年31043.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第二章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严格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标准确定具体金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缴费通知到当地指定银行缴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专用票据”的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中院严格执行诉讼费收缴分离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市中院截止检查日,2016年以前执行款3753481.95元无法与案件匹配。
处理意见:建议市中院加紧对该款项进行深度梳理,尽早将执行款发放案件申请人,并将由此产生的执行费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3.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政法〔2019〕17号),第三条:“各地要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诉讼费退付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市中院截止检查日,未制定实施细则。
处理意见:要求市中院按照省财政厅、省高院冀财政法〔2019〕17号文件精神,加快制定我市诉讼费退付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高院备案。
请将具体整改结果于20个工作日内报市非税收入中心稽查处。
唐山市非税收入中心
2021年6月21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2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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