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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对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2-12-20 14:59     来源: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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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唐财监〔2021〕7号)精神,唐山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采取调账检查和谈话问询方式,对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事业单位2021年度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了书面承诺。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以及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唐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唐山市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中心、唐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4家事业单位纳入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预算管理。

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核定编制34人,现有人员29人。唐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编制人数7人,实有4人;唐山市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中心编制人数5人,实有5人;唐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编制人数16人,实有14人。

二、财务情况

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唐山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唐山市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服务管理中心、唐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4家单位由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进行财务核算。

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资产总额1,389.18万元,负债总额1,051.70万元,累计盈余337.48万元;收入3,765.23万元,支出3,939.01万元。

三、总体评价

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财务内控制度比较完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21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是,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四、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方面

1、未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

 “其他应付款-军休往来款”期初余额1,607.88万元,大额挂账,未按款项性质分开列示。

2021年度使用此款项进行支付的项目:定期增资款943.40万元;军休干部庆祝建党100周年文艺汇演活动经费22.70万元;慰问军转困难补助1.69万元。

未严格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规定执行。

建议:对于“其他应付款-军休往来款”余额,依据款项性质进行分别核算,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失业保险费未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而是并入“其他应付款-医疗保险”核算

未严格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规定执行。

建议:单独设立“其他应付款-失业保险”科目,对发生的失业保险费进行核算。

(二)内部控制方面

1、经抽查,个别费用报销发票单位名称有误。

如:2021年5月30#凭证,付快递费753.60元,其中有邮寄费用309.80元,发票单位名称错误,单位名称填写为“唐山退役军人事务所”。

未严格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第三十条“(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的规定执行。

建议相关单位,严格票据审核,确保会计信息基础资料正确。

2、经抽查,个别凭证使用会计三级科目不正确。

2021年12月80#,支付ETC交通费264.06元,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单位-其他供货单位”,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单位-ETC交通费”。

未严格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条“(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的规定执行。

建议相关单位,严格凭证录入、审核程序,确保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三)费用支出方面

1、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个人支付授课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缺少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021年12月35#,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支付2021年度计划安置军转干部培训班授课教师讲课费4.7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议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五、检查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会计基础资料。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二)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对账,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三)加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时清理往来账款,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检查。

(四)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高单位相关岗位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可靠性。

(五)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理顺机构管理体系,增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督指导。

对本报告指出的问题,请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及时纠正,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唐山市财政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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