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唐山市非税收入中心 关于对唐山学院2021-2022年非税收入管理 情况的稽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3-05-19 10:59     来源:唐山市财政局
【字体: 】     打印


唐非税〔20234

 

唐山市非税收入中心

关于对唐山学院2021-2022年非税收入管理

情况的稽查报告

 

唐山学院:

我中心按照稽查工作安排,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号)等文件规定,于202338日至414日期间,采用调账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对你单位20212022两个年度非税收入管理及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稽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非税收入 元。其中:本科学费 元;专科学费 元;住宿费 元;函授学费 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元;其它收入 元。

2022年非税收入 元。其中:本科学费 元;专科学费 元;住宿费 元;函授学费 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元;专项债权利息收入 元;其它收入 元。

二、总体评价

提供的会计资料反映了唐山学院20212022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非税收入征缴、食堂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应收未收非税收入

截至20233月,应收未收学宿费共计 元。

1.2021年度欠学宿费共计 ,其中:成人教育学费 元,涉及学生 人;唐山学院本院学费 元,涉及学生 人,唐山学院本院住宿费 元,涉及学生 人。

2.2022年度欠学宿费共计 元,其中:成人教育学费 元,涉及学生 人;唐山学院本院学费 元,涉及学生 人,唐山学院本院住宿费 元,涉及学生 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之规定。

处理建议: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应收未收的 元学费进行催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

(二)应缴未缴非税收入

截至20233月,应缴未缴非税收入共计 元。

1.2022年收回的博士辞职违约金 元未上缴财政,其中李晓婧违约金 元,侯荣涛违约金 元。

2.2021年至2022年利息收入共计 元未上缴财政,其中2021年利息收入 元,2022年利息收入 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规定。

处理建议: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应缴未缴非税收入 元,于531日前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三)缓征缓缴非税收入

1.2021年缓征缓缴学宿费 元。

①唐山学院本院学费 元,应分别于200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征收2003-2004学年、2017-2018学年、2018-2019学年、2019-2020学年、2020-2021学年的学费,实际于2021年征收并上缴。

唐山学院成人教育学费 元,应分别于2019年、2020年征收2019-2020学年、2020-2021学年的学费,实际于2021年征收并上缴。

唐山学院住宿费 元,应分别于2017年、2019年、2020年征收2017-2018学年、2019-2020学年、2020-2021学年的学费,实际于2021年征收并上缴。

2.2022年缓征缓缴学宿费 元。

①唐山学院本院学费 元,应分别于2002年、2003年、2004年、2020年、2021年征收2002-2003学年、2003-2004学年、2004-2005学年、2020-2021学年、2021-2022学年的学费,实际于2022年征收并上缴。

唐山学院成人教育学费 元,应分别于2020年、2021年征收2020-2021学年、2021-2022学年的学费,实际于2022年征收并上缴。

唐山学院住宿费 元,应分别于2020年、2021年征收2020-2021学年、2021-2022学年的学费,实际于2022年征收并上缴。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之规定

处理建议: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

(四)票据使用不规范

唐山学院使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在下列不规范情况。

1.个别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的项目名称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相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付唐山学院合作课题经费 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的项目名称为个人往来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二十八条,即“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不得擅自销毁。”

处理建议:应根据实际业务内容选择相应开票项目名称,项目、金额填写正确完整。

2.个别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不规范。华北理工大学与唐山学院环化系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合作、北京交通大学与唐山学院课题经费不应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第五条明确表述“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处理建议:应严格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准确把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适用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

(五)其他问题

1.食堂承包单位的风险抵押金款共计4206142.3元,多年挂账“其他应付款”未清理;应付未付退休教师卡销户余额 元、东校区并账 元、应返商户销货款 元,多年挂账“其他应付款”未清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的规定。

处理建议:建议学院对往来款项及时进行处理,加强对往来款项的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食堂2021-2022年部分采购无正式销售发票,只凭入库单和销货清单入账。2021年涉及金额元,2022年涉及金额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之规定。

处理建议: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实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采购人员按要求到指定供应商做好采购工作,供应商应提供正规发票、送货单等送货凭证,食堂严禁“白条”记账。

 

 

             唐山市非税收入中心

                                                2023518

 

 

 



唐山市非税收入中心                    2023518日印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