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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非税收入中心关于对唐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2021年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稽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9-02 14:00     来源: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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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按照我局今年稽查工作安排,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唐山市政府非税收入稽查办法》(唐政发〔201714号)等文件,自202276日起,采用调账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对唐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2021两个年度非税收入管理及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稽查情况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市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向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领导基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市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负责应由市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应由市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受理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报。负责应由市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受理向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组织对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进行研究,向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

(二)机构设置

市检察院内设第一至第十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部、检务督察部、检查信息技术部、检务保障部、纪检监察组、政治部(干部处、法警支队、宣传教育处、基层建设指导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办公室等;三个派出院: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海港区人民检察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名,实有名。  

 2020年,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元,支出元。

     2021年,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元,支出元。

非税收入情况:

2020年市检察院非税收入共计元,全部为罚没收入。

2021年市检察院非税收入共计元,其中罚没收入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元;利息收入元。

二、总体评价

从检查情况看,该局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202021年度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会计工作基础扎实,财务管理规范,各项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其在非税收入征缴、票据使用等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缓缴非税收入

2020年初结存案件件,涉及金额元;收到涉案款的案件件,涉及金额元;当年诉讼程序终结后上缴国库的件,涉及金额元;移交案件件,涉及金额元,涉及退还的案件件,涉及金额元,2020年末未处理案件件,涉及金额元。

2021年初结存案件件,涉及金额元;收到涉案款的案件件,涉及金额元;当年诉讼程序终结后上缴国库的件(其中由法院上缴的案件件,涉及金额元),涉及金额元;移交案件件(其中涉案款由我院上缴元后移送法院元),涉及金额元,涉及退还的案件件,涉及金额元,2021年末未处理案件件,涉及金额元。

存在缓缴非税收入情况:

1.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利息收入元,会同当年利息收入元共计元,于20211月份上缴财政。

2.2020年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共计元当年未上缴财政,于20211月份上缴财政。

3.2020年、2021年部分已结案案件的扣押款元当年未能及时上缴:

1)涉案款人民币元,20169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该案件涉案款以前年度已上缴财政元,后于20209月份上缴元,剩余元涉案款于20218月份上缴财政。

2)涉案款元,201961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当年524日上缴涉案款万元,剩余涉案款元分别于20202月、3月份上缴财政。

3)涉案款元,其中201711月市检察院收取元,20179月路北区检察院上缴元。201992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检察院收取的涉案款中以前年度已上缴财政元,202032日上缴财政元,剩余元返还被告人。

  4)涉案款元,其中市检察院扣押元,其余涉案款元由丰南法院依法上缴,2018111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扣押款于2020327日元上缴财政。

5)涉案款元,全部由检察院扣押,该案件以前年度已上缴财政元,201912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扣押款元于2020327日上缴财政。

6)涉案款元,其中检察院扣押元,价值元(已移送法院)。该案件以前年度已上缴财政元,201911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512日剩余扣押款元上缴财政。

7)涉案款元,该案在检察院扣押元(其中元于201711月上缴财政),其余涉案财物共计元已上缴和移送唐山市中院。20199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0512日上缴剩余扣押款元。

8)在检察院扣押款元,202010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202225日将元上缴财政。

9)案件扣押款元,于2022112日上缴财政(未见判决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之规定 。

处理建议: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取得非税收入后,及时足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不得拖延、少缴。

(二)票据使用不规范

部分2020年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未填写日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20118号)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规定。

处理建议:严格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其项目、金额填列齐全、完整。

 

                                                                                                                                                           唐山市非税收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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