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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23 17:01     来源:唐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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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预决算、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都应依法公开,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时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公开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三章  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七条 预算公开内容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预算报告及报表,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没有情况的表格和事项也要予以说明,至少包括: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预算报告。

  (二)报表至少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情况表(见附表1-1至1-6),至少包括:①收入表;②支出表;③本级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④本级基本支出表,公开至经济分类款级科目;⑤税收返还、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安排情况表;⑥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安排情况表。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情况表(见附表1-7至1-11),至少包括:①收入表;②支出表;③本级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④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安排情况表;⑤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安排情况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情况表(见附表1-12至1-16),至少包括:①收入表;②支出表;③本级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④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安排情况表;⑤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安排情况表。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表(见附表1-17至1-18),至少包括:①收入表,公开至项级科目;②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列示空表并予以说明。

  (三)有关事项说明,至少包括:①汇总本级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增减变化原因说明;②举借债务情况说明;③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情况说明;④本级政府采购情况说明;⑤绩效预算工作开展情况说明;⑥其他重要事项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预算调整公开内容,至少包括: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报告、预算调整方案、相关报表和调整方案说明;涉及举债事项的,应说明有关情况,包括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等,以及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情况表、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情况表(见附表2-1至2-2)。

  第九条 预算执行情况公开内容,至少包括: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

  (二)财政收支统计数据以及分析说明。

  (三)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条 决算公开内容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决算报告及报表,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没有情况的表格和事项也要予以说明,至少包括:

  (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决算报告。

  (二)政府决算公开报表应当与政府预算公开报表相对应,至少包括18张(模板参照政府预算公开附表1-1至1-18):

  1、一般公共预算至少6张决算报表:①收入表;②支出表;③本级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④本级基本支出表,公开至经济分类款级科目;⑤税收返还、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情况表;⑥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情况表。

  2、政府性基金预算至少5张决算报表:①收入表;②支出表;③本级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④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情况表;⑤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情况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至少5张决算报表:①收入表;②支出表;③本级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④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情况表;⑤专项转移支付分项目情况表。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至少2张决算报表:①收入表,公开至项级科目;②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列示空表并予以说明。

  (三)有关事项说明,至少包括:①汇总本级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增减变化原因说明;②举借债务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债务限额、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③财政转移支付情况说明;④本级政府采购情况说明;⑤绩效预算工作开展情况说明;⑥其他重要事项的解释说明。

  第四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内容为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没有情况的表格和事项也要予以说明,至少包括:

  (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二)收支总体情况表(见附表3-1至3-3),至少包括:①收支总表;②收入总表;③支出总表,公开至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见附表3-4至3-9),至少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至经济分类款级科目;④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⑥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应当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至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列示空表并予以说明。

  (四)绩效预算信息,至少包括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总体绩效目标、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等。

  (五)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至少包括采购项目、采购物品、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信息。

  (六)国有资产信息,至少包括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上年末国有资产占有情况和本年度拟购置情况等。

  (七)有关事项说明,至少包括:①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②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包括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减变化原因说明;④对相关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必要解释;⑤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部门(含所属单位)决算公开内容为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决算及报表,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没有情况的表格和事项也要予以说明,应按照统一公开要求至少包括:

  (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二)收支总体情况表(见附表4-1至4-3),至少包括:①收支决算总表;②收入决算总表;③支出决算总表,公开至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三)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见附表4-4至4-9),至少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公开至经济分类款级科目;④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公开至功能分类项级科目;⑥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应当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至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没有数据的表格也要列示空表并予以说明。

  (四)绩效预算信息,至少包括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至少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国有资产信息,至少包括本部门(含所属单位)本年末国有资产占有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及本年度变动情况等。

  (七)有关事项说明,至少包括:①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包括综合收支与上年决算数、财政拨款支出与年初预算数对比情况,增减变化原因说明;②机关运行经费情况;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包括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增减变化原因说明,以及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等情况说明;④对相关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必要解释;⑤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章  公开时间

  第十四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十五条 部门预决算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第十六条 预决算公开其他相关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开媒体公开预决算,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建设。

  第十八条 自201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在平台(专栏)上集中公开。对在统一平台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涉密部门由本级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涉密信息由各部门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落实预决算公开规定,规范公开内容、程序等,统一公开方式和渠道,提高本地区预决算公开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部门预算公开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严格按要求做好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决算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加强预决算公开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落实到位。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预决算公开情况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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